IPO與公募新股

SPAC合併上市如何審查?

SPAC進行合併時,交易所審查合併對象法人的上市適格性。合併對象法人的合併價值或資產總額須達到SPAC存放資金的80%以上,企業結合方式限於合併。

合併期限為上市後最長36個月,SPAC的代表發起人限於自有資本1000億韓元以上的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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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答為截至2026/10/14的一般金融資訊,並非投資建議。制度與稅率可能變動,請同時參閱出處機構的最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