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or Protection

投資者保護

說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的各項權利,以及申訴的受理方式。

Your rights

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1. 01

    獲得說明的權利

    接受金融商品推介時,您有權獲得說明,以了解商品的重要內容與風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2. 02

    適合性與適當性原則

    金融機構應確認消費者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的,不得推介與之不相符的商品。(同法第17條、第18條)

  3. 03

    撤回申購權

    對於法令規定的投資性商品,以及部分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可於收到契約文件之日起7日內撤回申購。(同法第46條)

  4. 04

    違法契約解除權

    若金融機構違反說明義務等銷售規範而締結契約,您可自知悉違規事實之日起1年內(且自契約締結之日起5年內)要求解除契約。(同法第47條)

  5. 05

    資料閱覽請求權

    為進行爭議調解或訴訟等權利救濟,您可請求閱覽金融機構記錄並保存的資料。(同法第28條)

  6. 06

    申請爭議調解

    如發生與金融相關的爭議,可向金融監督院院長申請爭議調解。金融監督院設有審議此類案件的金融紛爭調解委員會。雙方均接受調解方案時,其效力與訴訟上和解相同。(同法第33條、第36條、第39條)

上述權利的依據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否適用,可能因商品與契約類型,以及您是否屬於一般金融消費者而有所不同。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law.go.kr)

Six sales principles

金融商品六大銷售原則

金融商品銷售業者等應遵守的六項銷售原則。以下為對該法宗旨的簡要一般說明。

  1. 01

    適合性原則

    向一般金融消費者推介締結契約時,不得推介依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契約目的等判斷並不適合的商品。(第17條)

  2. 02

    適當性原則

    即使未經推介而進行銷售,若法令規定的商品依消費者的財務狀況等判斷並不適當,應告知該事實並取得其確認。(第18條)

  3. 03

    說明義務

    推介締結契約時,或消費者要求說明時,應說明商品的重要事項,使消費者能夠理解。(第19條)

  4. 04

    禁止不公平營業行為

    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迫消費者締結違反其意願的契約,或要求不當的擔保、保證或利益。(第20條)

  5. 05

    禁止不當推介

    不得將不確定的事項斷定為確定,不得告知與事實不符的內容,也不得在缺乏客觀依據的情況下與其他商品比較進行推介。(第21條)

  6. 06

    禁止虛偽或誇大廣告

    金融商品廣告不得含有虛偽或誇大的內容,也不得有使人誤認損失將獲填補或收益受到保證的表示。(第22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law.go.kr)

Complaints

申訴受理

如有申訴或不滿,可透過下列代表聯絡方式提出。提出時請一併告知您的姓名、聯絡方式及申訴內容。

Main phone
+82-2-476-4840
Email
info@bnbasset.com
Mail
韓國首爾特別市永登浦區國際金融路10號 Two IFC 24樓(07326)

How a complaint moves

申訴處理程序

申訴依下列順序處理。所需時間因案件而異,因此本頁不載明內部期限。

  1. 01

    受理

    可透過代表電話、代表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提出。請告知您的姓名、聯絡方式及申訴要點。如持有本公司商品,請一併註明商品名稱與簽約時間,有助於我們確認事實。

  2. 02

    確認事實

    我們會將您提交的內容與公司保存的相關資料進行核對。如資訊不足,將再向您詢問。

  3. 03

    回覆處理結果

    我們將依據已確認的事實,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聯繫到您的方式回覆處理結果。

  4. 04

    如有異議

    如對回覆內容有異議,我們將為您介紹金融監督院金融民願中心(在韓國境內直撥1332)及韓國金融投資協會的爭議調解。外部機構的程序與期間,依各機構的規定辦理。

External bodies

外部機構

以上內容為一般性說明,具體是否適用,可能因商品及契約類型而有所不同。 Fraud ale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