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folio & Risk

投資組合與風險管理

IPO相關投資在每個階段的風險性質與回收時點各不相同。BNB資產管理依基金與合同的性質組合策略,限額由委員會訂定,交易前後由投資管理與合規監督交叉檢查。建構投資組合的方式,本身就是管理風險的方式。

Strategy Mix

以IPO為核心的策略組合

BNB以IPO為核心,並依基金與合同的性質,同時運用Pre-IPO、Post-IPO、上市公司夾層證券、SPAC及FoF策略。截至2026年10月13日,本公司官網所列17檔基金的主要策略均包含IPO。

策略的組合與比重,在各基金集合投資規約及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訂定,因基金而異。

IPO IPO新股 · 參與詢價
  • Pre-IPO 上市之前 · 回收時點具不確定性
  • Post-IPO 上市之後 · 市場評價逐步形成的過程
  • 上市公司夾層證券 CB·BW·EB · 發行公司信用與轉換條件
  • SPAC 合併能否完成 · 存放資金的結構
  • FoF 母基金 · 子基金的流動性與費用

Risk by Strategy

不同策略,不同風險,不同時程

即使同屬IPO領域,風險性質與回收所需時間也因階段和工具而異。我們將其分別檢視,並依基金與合同的性質加以組合。

不同策略,不同風險,不同時程
策略主要風險流動性·回收投資前檢視的要點
Pre-IPO 上市時程延後或終止未上市階段處分可能需要較長時間,上市後亦可能受限售約束。符合上市條件的可能性,上市終止時的回收方式
IPO(新股) 獲配數量的不確定性,上市初期的價格波動作出限售承諾後,在承諾期間內不得賣出。承銷價格的訂價依據、相對可比公司的價格水準、上市後即可流通的股數
Post-IPO 市場評價形成過程中的價格波動於次級市場交易,限售解除時點流通股可能增加。上市後首份業績,限售到期時程
上市公司夾層證券 發行公司信用惡化以私募方式發行的證券,可能難以在預期時點處分。財務穩健度與償債能力,轉換·認購價格的調整條件,提前賣回條件
SPAC 合併未能完成,合併後的股價波動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合併,將解散並把存放資金返還股東。交易價格與存放資金的關係,合併對象企業與合併比例
FoF 子基金的投資績效受子基金贖回條件與流動性的影響。子基金的策略、投資管理人員與風險管理體系,雙重收取的費用

本表從投資組合的角度整理IPO投資策略與投資原則頁面的說明,實際檢視的項目可能因基金與合同的性質而有所不同。

Limits & Committees

限額由委員會訂定,並於交易前確認

投資組合的限額並非由投資團隊單獨決定。三個會議機構分別審議資產配置與限額、風險管理及資產評價,所訂定的限額於交易前透過事前合規檢查(Pre-Compliance)在系統中確認。

  • Investment Committee

    投資審查委員會

    擬定各基金及全公司的資產配置策略,訂定各類投資資產的限額,並核准資產管理業務規定的訂定、修訂及例外投資事項。

  • Risk Committee

    風險管理實務委員會

    審議風險管理政策與風險標準;超出容許風險限額時,就寬限事由與後續措施作出決議。新基金等新商品須經事前風險審查。

  • Valuation Committee

    集合投資財產評估委員會

    訂定Pre-IPO股票等無市場價格資產的公允價值評價方法,並管理評價的獨立性與一致性。

  1. 01委員會設定限額
  2. 02Pre-Compliance系統登錄
  3. 03執行交易
  4. 04即時監控
  5. 05事後檢查·內部稽核

Cross-Check

投資管理與合規交會的三個時點

  1. Pre-trade

    投資前

    合規團隊事先確認投資的適當性及法規、內部規定的遵循情形。Pre-Compliance項目登錄於交易系統,篩除違反限額的情形。

  2. At trade

    投資時

    即時監控投資是否維持在風險限額之內。多檔基金取得同一資產時,依下單前確定的資產分配明細公平分配。

  3. Post-trade

    投資後

    持續檢視持有個股的價值,並透過事後監控與定期內部稽核確認執行情形。

風險管理負責人(CRO)由合規負責人兼任,在獨立於投資管理部門的位置上負責風險管理工作。

Loss & Exit Discipline

預先訂定停損與退場

  • 停損(Loss-cut)原則

    以停損原則限制個股損失的擴大。如需對原則作例外處理,須經風險管理實務委員會審議。

  • 分情境交易計畫

    於投資前,針對上市初期、限售期屆滿,以及走勢與預期不同等情形,分別擬定交易計畫。

  • 流動性檢視

    在投資判斷階段,一併考量因限售承諾及強制集保限售而無法賣出的期間,以及需要較長時間處分的資產。因集合投資財產不良化等導致延期贖回的相關事項,由委員會審議。

  • 危機應變

    發生風險事件時,以當日解決為原則執行分情境處理方案,並查明原因、訂定防止再次發生的指引。備有因應市場衝擊的營運持續計畫(BCP)。

Fiduciary Duty

身為受託人的責任:表決權與盡職治理

基金財產所持股票的表決權,由資產管理公司為投資者的利益行使。BNB參與盡職治理守則,並公開各項原則的履行方案。

  1. 01以投資者利益優先作為行使表決權的基本原則。
  2. 02訂定並執行表決權行使指引,必要時參考外部表決權顧問機構的意見,但最終判斷由本公司負責作出。
  3. 03記錄並管理表決權行使情形及受託人責任履行活動,並得向投資者報告。
  4. 04如認定有發生利益衝突的可能,將事先告知相關投資者,並在採取必要措施、使投資者保護不受影響後,再進行交易。

注意事項

  • 本頁為投資組合建構與風險管理方式的一般性說明,並非針對特定商品的投資招攬。
  • 風險管理是管理損失可能性的體系,並不保證投資本金或收益。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收益。
  • 本公司的基金為僅限合格投資者投資的一般私募基金。依《存款人保護法》,集合投資證券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