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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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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利用体系

根据《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第31条,本公司现就所管理信用信息的利用体系披露如下。

1. 信用信息的种类及使用目的

1) 使用目的

(1) 判断是否建立及维持相关信用信息主体所申请的金融交易等商业交易

(2) 集合投资财产等投资财产的运用

(3) 其他该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2) 信用信息的种类

所管理的信用信息种类,是指下列各项信息中依据该法及其施行令等其他法律规定本公司可使用的信息,各类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依相关法令确定。

(1) 识别信息

(2) 信用交易信息

(3) 扰乱金融秩序信息

(4) 信用能力信息

(5) 公共记录信息

2. 提供对象、接收方的使用目的及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种类

1) 提供对象

韩国信用信息院、韩国金融投资协会、韩国预托结算院、韩国交易所、金融投资业者,以及其他依据该法及

其他法律可向其提供信息的公共机构等

2) 接收方的使用目的

依据该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3) 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种类

可提供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扰乱金融秩序信息及信用能力信息。

3. 保存及使用期限、信用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

1) 信用信息保存及使用期限

可在该法等其他法律允许的期限内保存及使用。

但对于为满足法令及监管规定的要求而需在另行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及使用的信息,

上述保存及使用期限可能有所变动。

2) 信用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的信用信息,采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予以销毁;

记录·存储于纸质文件的个人信息,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予以销毁。

3) 委托处理信用信息时的委托业务内容及受托方:不适用

4. 信用信息主体的权利及行使方法

1) 本人信用信息提供·查阅请求权

信用信息主体可出示表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请求提供或查阅本人信息。

2) 本人信用信息更正请求权

信用信息主体在本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可请求更正。

3) 信用信息提供事实通知要求权

信用信息主体可要求通知最近1年内

提供本人信用信息的记录。

4) 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使用同意撤回权

信用信息主体如出于评估本人信用度等目的以外的目的同意提供信息,

可通过书面等方式撤回对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的同意。

5. 信用信息管理·保护负责人

1) 姓名:Seong Jeong-a

2) 职务:合规负责人

3) 联系方式:02-78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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