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or Protection
投资者保护
介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保障的各项权利及投诉受理方式。
Your rights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 01
获得说明的权利
在接受金融产品推介时,您有权获得说明,以便理解产品的重要内容与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
- 02
适合性与适当性原则
金融公司应确认消费者的财产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的,不得推介与之不相符的产品。(同法第17条、第18条)
- 03
撤回申购权
对于法令规定的投资性产品及部分全权委托投资、信托合同,可自收到合同文件之日起7日内撤回申购。(同法第46条)
- 04
违法合同解除权
若金融公司违反说明义务等销售规定而订立合同,您可自知悉违规事实之日起1年内(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要求解除合同。(同法第47条)
- 05
资料查阅请求权
为进行纠纷调解或诉讼等权利救济,您可要求查阅金融公司记录并保存的资料。(同法第28条)
- 06
申请纠纷调解
如发生与金融相关的纠纷,可向金融监督院院长申请纠纷调解。金融监督院设有审议该事项的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双方接受调解方案的,其效力与法院和解相同。(同法第33条、第36条、第39条)
上述权利的依据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是否适用,可能因产品与合同类型以及是否属于一般金融消费者而有所不同。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law.go.kr)
Six sales principles
金融商品六项销售原则
金融商品销售业者等应当遵守的六项销售原则。以下是对该法宗旨的简要一般说明。
- 01
适合性原则
向一般金融消费者劝诱订立合同时,不得劝诱就其财产状况、投资经验、合同目的等而言并不适合的产品。(第17条)
- 02
适当性原则
即使并非劝诱而系销售,对于法令规定的产品,若结合消费者的财产状况等并不适当,应当告知该事实并取得确认。(第18条)
- 03
说明义务
劝诱订立合同,或消费者要求说明时,应当说明产品的重要事项,使其能够理解。(第19条)
- 04
禁止不公平营业行为
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订立违背消费者意愿的合同,或要求不正当的担保、保证或利益。(第20条)
- 05
禁止不正当劝诱
不得将不确定事项说成确定,不得告知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也不得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与其他产品比较后进行劝诱。(第21条)
- 06
禁止虚假、夸张广告
金融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夸张内容,也不得作出可能使人误认为损失会得到填补或收益得到保证的表述。(第22条)
Complaints
投诉受理
如有投诉或不满,可通过以下代表联系方式提交。提交时请一并告知您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咨询内容。
- 代表电话
- +82-2-476-4840
- 邮寄地址
- 韩国首尔特别市永登浦区国际金融路10号 Two IFC 24层(07326)
How a complaint moves
投诉处理流程
投诉按下列顺序处理。所需时间因事项而异,因此本页不列内部期限。
- 01
受理
可通过代表电话、代表邮箱或邮寄提交。请告知姓名、联系方式及投诉要点。如已持有产品,请一并写明产品名称与合同时间,便于核对事实。
- 02
事实确认
我们会把您提交的内容与公司保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如内容不够,会再向您询问。
- 03
回复处理结果
我们根据已确认的事实,通过电话、邮件或其他可以联系到您的方式回复处理结果。
- 04
如有异议
如对回复有异议,我们将向您介绍金融监督院金融民愿中心(在韩国境内直拨1332)以及韩国金融投资协会的纠纷调解。外部机构的程序与期间以其自身规定为准。
External bodies
外部机构
金融监督院 投诉与咨询
金融投诉咨询及纠纷调解申请(在韩国境内直拨1332)
www.fss.or.kr金融消费者信息门户 FINE
金融产品信息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介绍
fine.fss.or.kr韩国金融投资协会 电子信息披露
查询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信息披露及基金信息披露
dis.kofia.or.kr金融监督院金融民愿中心
电话为在韩国境内直拨1332。互联网投诉与纠纷调解申请可通过e-金融民愿中心办理。
www.fcsc.kr韩国金融投资协会纠纷调解
可申请调解与金融投资公司营业行为有关的纠纷。
www.kofia.or.kr以上内容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是否适用可能因产品及合同类型而异。 谨防金融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