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僅提供韓文版本。
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2021年9月25日),「金融消費者保護內部控制標準(同法第16條第2項)」及
「金融消費者保護標準(同法第32條第3項)」將依下列內容施行,特此通知。
- 說明如下 -
1. 制定標準名稱
(1) 金融消費者保護內部控制標準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標準
2. 制定目的
(1) 金融消費者保護內部控制標準:藉由規定公司高階主管、員工及金融商品銷售代理・居間業者於執行職務時
應遵循之標準及程序,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標準:為增進金融消費者權益、有效預防消費者損害及迅速救濟,提供
基本指引,使公司獲得金融消費者信賴並提升競爭力
3. 施行日期:2021年9月25日
※附件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標準1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