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與合格投資者

以“私募”方式銷售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資本市場法》將向50人以上投資者招攬認購新發行證券稱為“募集”,將不屬於募集的招攬稱為“私募”。

計算50人時,須合併計算招攬認購日前6個月內被招攬認購同類證券的人,但專業投資者以及最大股東、高管等關係人除外。即使不足50人,如果發行後1年內可能轉讓給50人以上等,也視為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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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答為截至2026/10/14的一般金融資訊,並非投資建議。制度與稅率可能變動,請同時參閱出處機構的最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