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層投資·Pre-IPO·SPAC

反對SPAC合併的股東如何收回投資?

反對上市公司合併董事會決議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告知反對意見,然後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20日內,以載明股份種類和數量的書面形式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須在請求期間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收購股份;收購價格經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董事會決議日之前的證券市場交易價格為基準,按施行令規定的方法計算;如仍有異議,可以請求法院決定。原則上以董事會決議事實揭露前取得的股份為對象,因此宣佈合併後買入的股份可能不在適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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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答為截至2026/10/14的一般金融資訊,並非投資建議。制度與稅率可能變動,請同時參閱出處機構的最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