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層投資·Pre-IPO·SPAC

以私募方式發行的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為什麼附有1年的轉售限制?

即使以私募方式向不足50人發行證券,如果發行後1年內可能轉讓給50人以上,在法律上也視為公募(募集),須提交證券申報書。

可轉換為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可能符合這一轉售標準,為避免這種情況,須採取措施,例如發行後立即在韓國預託結算院預託(電子登記)並約定1年內不提取、不出售,或將禁止行權期間定為發行後1年以上等。規定中還有以不足50張發行並附加1年內禁止拆分券面特別約定的方法。由於這些條件,私募可轉換公司債在發行後一定期間內難以自由轉讓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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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答為截至2026/10/14的一般金融資訊,並非投資建議。制度與稅率可能變動,請同時參閱出處機構的最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