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层投资·Pre-IPO·SPAC

以私募方式发行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为什么附有1年的转售限制?

即使以私募方式向不足50人发行证券,如果发行后1年内可能转让给50人以上,在法律上也视为公募(募集),须提交证券申报书。

可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可能符合这一转售标准,为避免这种情况,须采取措施,例如发行后立即在韩国预托结算院预托(电子登记)并约定1年内不提取、不出售,或将禁止行权期间定为发行后1年以上等。规定中还有以不足50张发行并附加1年内禁止拆分券面特别约定的方法。由于这些条件,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在发行后一定期间内难以自由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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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答为截至2026.10.14的一般金融信息,并非投资建议。制度与税率可能变化,请同时参阅出处机构的最新说明。